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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- 政策法規(guī) - 征收管理 - 內容
法規(guī)名稱 關于印發(fā)《國家稅務局系統(tǒng)預算單位設立撤銷 變更調整管理暫行辦法》的通知
發(fā)文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
文件字號 國稅發(fā)[2011]41號
頒布日期 2011-03-18
施行日期 2011-03-18
法規(guī)分類
適用范圍
時 效 性 有效
失效日期
轉發(fā)字號
轉發(fā)說明
正  文
發(fā)布日期:2012/1/18 發(fā)布人:管理員 瀏覽次數:808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,局內各預算單位:
  現將《國家稅務局系統(tǒng)預算單位設立、撤銷、變更調整管理暫行辦法》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執(zhí)行中遇有問題,請及時反饋。

  國家稅務總局
  二○一一年三月十八日

  國家稅務局系統(tǒng)預算單位設立 撤銷變更管理暫行辦法

 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稅務局系統(tǒng)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,準確編制國稅系統(tǒng)部門預算,根據有關規(guī)定和國稅系統(tǒng)的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單位,是指國稅系統(tǒng)具有法人資格、與財政部門有繳撥款關系的行政、事業(yè)單位。
  第三條 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在每年3月31日前,向稅務總局提出設立、撤銷和變更預算單位申請,稅務總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,從下一年度起納入國稅系統(tǒng)部門預算管理,相應修改預算單位的相關信息。
  第四條 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國家稅務局系統(tǒng)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》(國稅發(fā)[2004]125號)和批準的機構設置方案,國稅系統(tǒng)預算單位設立條件是:
  (一) 行政單位中,經稅務總局批準成立的各級全職能國稅局為預算單位,各級國稅局的內設機構不得作為預算單位。
 ?。ǘ┦聵I(yè)單位中,經稅務總局批準成立的稅務干部學校為預算單位,各級國稅機關內設的信息中心、采購中心、機關服務中心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、稅務學會等機構、團體原則上不得作為預算單位。
 ?。ㄈ┲睂贆C構中,與省國稅局、省會城市國稅局所屬異址辦公且距離較遠的機構作為預算單位,在同址辦公的直屬機構不得作為預算單位。
  第五條 各級國稅局內設的培訓中心、招待所原則上不得作為預算單位。
  第六條 申請增加預算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:
 ?。ㄒ唬┦惥稚暾堅黾宇A算單位的文件;
 ?。ǘ┒悇湛偩秩耸虏块T批準成立文件的復印件;
 ?。ㄈ﹪医y(tǒng)一標準代碼的復印件;
 ?。ㄋ模┢渌嚓P資料。
  第七條 預算單位因機構撤銷、合并后原單位不再保留,或單位管理職能發(fā)生變化,對已設立的預算單位應相應撤銷。預算單位撤銷應符合以下條件:
 ?。ㄒ唬┥霞壊块T已批準單位撤銷;
 ?。ǘM撤銷預算單位的資產已全部劃轉。
  第八條 對擬撤銷的預算單位,省國稅局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稅務總局提出撤銷申請,稅務總局按規(guī)定將國稅系統(tǒng)預算單位撤銷情況報財政部審核后,部門預算管理軟件中相應刪除原預算單位的相關信息,從下一年度起不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。
  第九條 撤銷預算單位后,原單位的結轉、結余資金情況表由接收單位負責編制和上報。
  第十條 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(guī)定,預算單位的有關信息,如單位名稱、國家標準代碼、財務負責人、單位聯系人、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發(fā)生變更后,應在部門預算軟件中作相應修改。
  第十一條 對預算單位的變更信息,省國稅局應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稅務總局提出,按財政部規(guī)定和要求,預算單位和項目清理情況一同報財政部,財政部審核后在部門預算軟件中作相應修改。
 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設立和撤銷后,相應設立或撤銷零余額賬戶。非預算單位不得開設零余額賬戶。
 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稅務總局負責解釋。
 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執(zhí)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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